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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法律原则与诚信道德观念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诚信原则本是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后上升为法律原则,而且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展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生产和协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功能的发挥离不开相应的道德观念。良好的诚信道德能为诚信原则的功能充分发挥提供内在条件。法律的遵守最终还是需要诉诸主体内心的自觉。因此,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是民法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诚信是市场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信道德的内容主要有:其一,善意真诚的主观心理;其二,诚实不欺的客观行为;其三,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相应地,诚信道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反映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相互之间遵循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规则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第二,反映一定的经济规律。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人们之间需要生产中的协作和进行商品交换,不管是在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诚信对于维护经济关系有序存在都起着重要作用。第三,反映了一定的利益要求。

    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和作为道德的诚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诚信法律原则与诚信道德观念有着内在的关联。诚信法律原则是经济活动中由道德规范上升形成的重要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再现。诚信法律原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但是其内容是社会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诚信道德。没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诚信的道德内容,诚信法律原则就只能是一项十分空泛的法律规定。人们遵守某些约定,并非只因法律的强制,善良的内心意识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诚信最初表现为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由于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的和必要的作用而转化为法律规则,以法律的强制力表明社会对该项道德的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提高和变化,经过合法性、权威性、程序性和技术性的形式要件,诚信的道德要求的内容也会源源不断地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另一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诚信原则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与道德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但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其产生、形式、作用机制、调整范围,均不同于作为一般道德要求的诚信。第一,范围不同。诚信原则调整民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而一般道德的诚信则调整包括大量的其他种类的社会关系,如亲人、朋友等。第二,表现形式不同。诚信的道德要求是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信念和舆论习惯之中,缺少系统准确的信息表达,诚信原则以成文的立法表述或包含其精神的法律规范、规则和判例为表现形式。第三,约束力不同。对诚信原则的违反,必须以某种必要的外在的强制力量为后盾来促成其实施,通常须由司法机关通过裁决并加以矫正;而对诚信的一般道德的违反,则是以人们的自觉认同为主要标志,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经济的基本要求。诚信法律原则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培养良好的诚信道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我们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完善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应建立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揭露。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集体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应根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当中去,把诚信的精神实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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