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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精神:超越情感的追求
来源:  作者:解思忠  

 

       自由,是人类自古以来的最大心愿,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可以说,人是追求自由的社会性动物,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以及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诗句,让我们看到了自由对人类的价值,也听到了人类对自由的呼唤。自由精神,就是自觉追求自由的精神。

        自由,是天赋的权利;用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的话来说,就是“试着去做你的意志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利”。也就是说,不是统治者给予自由,而是人的自身追求自由。正如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所说的:“没有色彩就是这种自由唯一许可的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都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自由”是个非常吸引人的字眼,应该说,具备自由精神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然而,由于人们对自由有着种种的误解,使得具备自由精神成了一件并不容易的事情。

        一种误解,是把“自由”理解为“由着自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甚至还有人把“自由”与诸如“自由化”、“自由主义”之类的字眼等同起来——这与其说是误解,不如说是对自由的圣洁的玷污,对自由的尊严的亵渎,正如罗曼•罗兰所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无论是从哲学上,还是是从政治上,都不能把“自由”理解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是无视规律或法律的盲目放纵行为,必然要受到规律或法律的制约或惩罚,与自由有着本质的差异。

        从哲学上看,自由是对规律的认识和支配。恩格斯曾对自由的本质做过这样的揭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举一个游泳的例子:你要想在水中自由地畅游,首先得对水和人体的规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通过调节自己的动作和呼吸服从水的本性,从而达到这个目的;如果对水和人体的规律缺乏认识,不能有效地去支配这种规律,一头扎进水中就想由着自己扑腾,很快便会遭到灭顶之灾。人在社会中生活也是这样——社会有社会的规律,如果对这种规律缺乏认识和支配的能力,一味地追求自由,同样也会碰得头破血流。

        从政治上看,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不管这些事情代表着多数人的观点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指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还认为,最自由的政治,应该“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约束力。自由作为政治权利,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任何人要享有自由,他就必须遵守界定自由权利范围的法律;一旦超出法律的范围,就不会享受到真正的自由。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剥夺或忽视了人们应有的自由,那么,就要改变法律,包括修改现行的法律,乃至否定现行的法律。

        还有一种对自由的误解,是把自由仅仅理解为行为的自由,而忽略了思想的自由。有些人思想禁锢,却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没有什么不自由的;岂不知思想的禁锢是最可怕的禁锢,它像一副无形的枷锁,套在人的头脑里,让你压根儿连想都不敢想,或者是连想都想不到,还侈谈什么自由呢?我们所追求的自由,应该是身心的全面自由;既包括行为的自由,也包括思想的自由。其实仔细一想,大脑也是人体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部分,相当于人体的司令部;思维活动也可以看作是人的行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起着指挥躯体的作用。我们怎么能忽略了思想的自由,而只去关注行为的自由呢?相比之下,思想的自由更为重要——只有思想自由,才能真正体现人的自由;相比之下,思想也更能实现自由——行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不能违背法律和情理;而思想的自由却是无限制的、彻底的自由。

        思想自由,当然不是毫无根据、违背规律地胡思乱想,而是在思考问题时不受限制,无遮无拦,敢于怀疑权威。如果没有思想的自由,就不会有行为的自由。因为,你都不能自由地去思想,怎么能去追求自由、实现自由呢?即便你自以为是在自由地飞翔,也实际上是在一个鸟笼子里盘旋。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我们的思想正在挣脱羁绊;只有继续不断地努力,才能步步逼近自由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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