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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正确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  作者:解思忠  

 

        要具备公民意识,首先得明白何谓“公民”?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的人以为年满18岁才是公民,其实不对——我国公民是指我国社会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还有的人以为罪犯不是公民,其实也不对。罪犯同样也是公民,只不过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人身自由要受到剥夺或限制;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仍有权行使。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同样享有取得生活资料的权利、人身安全的权利,以及在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和“人民”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个人的一种身份和资格,指具有本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而“人民”则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在封建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其尽义务;所以,只有“臣民”而无“公民”,自然也就无“公民意识”可言。只有确立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后,才会对公民意识提出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近乎固定的身份界限逐渐淡化,社会角色变换的机会增多、频率加大,“公民”这个基本角色便进一步凸现了出来;人们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在以公民的身份活动。这样一来,就对增强公民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增强公民意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价值相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的方式。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等最基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即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余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出,即由间接选举产生。在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中,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还有“六大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六项自由。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事先申请,获得许可后方能举行,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上述六项权利中,言论自由是人的最起码的自由;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从天赋自由权出发,捍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认为有了这两种自由,其他一切自由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他指出:“发表自己思想的自由是公民的自然权利。他能够使用他的笔就像使用他的声音一样,禁止写作比禁止说话更不应该。”“我们天然地据有使用我们笔的权利,就像我们有说话的权利一样。”马克思也曾指出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信与不信,以及如何信,都由公民个人选择,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时候,如同行使其他自由一样,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对公民进行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搜查公民身体,搜查也必须依据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对公民人身不得非法侵害,即对公民行动进行干扰、限制和骚扰等。我国有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除了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要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我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的姓名、人身、肖像、名誉、荣誉、自尊心等做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规定,对犯有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罪予以处罚。我国民法规定了对公民生命、健康、姓名等侵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未构成犯罪的,规定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我国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包括任意查封和随意毁坏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非法侵犯公民住宅的犯罪和违法行为,都做了处罚规定。

        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包括书信、电报、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可以自由与他人通信,不受干涉。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有些个人或单位私自拆阅、毁弃、扣押私人信件、电报或偷听私人电话,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应受法律制裁。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的损失,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对公民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给公民造成损害时,公民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要求赔偿。二是刑事赔偿:国家机关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时,对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公民有权向造成损害的机关要求赔偿。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结束了我国“民不告官”的历史——政府部门如果违法,老百姓便可据此提出诉讼。这种法律上的行政诉讼,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等。

        我国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长不让适龄子女上学,即剥夺了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法。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项权利。残疾公民和妇女,以及华侨、归侨和侨眷也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

        我国公民除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述基本权利外,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履行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履行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

        我国公民应履行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继1986年颁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之后,1994年又修改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们不要错误地认为,纳税是一种额外的负担。我们也不要有“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看许多人都不交,自己也不交。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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