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一词,诞生于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发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由新兴的资产阶级高举反封建、反神学的旗帜,猛烈地抨击了以皇权、神权为中心,贬低、压抑人的地位和欲望的传统观念,提出要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自由与权利。最早提出“人权”(human rights)一词的,是佛罗伦萨人、人文主义先驱、诗人但丁(1265-1321)。
1628年,英国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向国王递交的“权力请愿书”中,首次在官方文本中使用了“人权”一词;并从人权出发,分别于1679年、1689年由国会制订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不可侵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人民中间产生政府。如果政府损害了这种目的,人民有权力改变它或废除它,再建立新政府,必要时也可使用武力,这是完全合法的。美国在1787年颁布实行的宪法以及以后一系列修正条款,都详细规定了人民的各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法国第一共和国的宪法根据《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此后,人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得到了重视。
从“人权”一词出现,至今已有近700年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权的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还将进一步发展变化。最初的人权概念主要是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私有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反抗压迫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政治自由。后来又增加了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指与劳动者有关的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目前的人权概念,又增加了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充分享有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这正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对人权普遍予以关注的原因。
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时,《联合国宪章》同时生效;这个建立联合国的基本文件,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人权问题做出原则规定的国际法文件,对于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联合国系统内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都是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指定的。《宪章》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不仅具有普遍的意义,而且还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宪章》序言宣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半个世纪以来,世界人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联合国系统先后通过了数十项国际人权公约、议定书、宣言、决议等文书,世界各国宪法几乎都载入了有关人权的内容。在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中,最重要的是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还有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后三件人权文书又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又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世界性的人权宣言,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一大批殖民地已经获得独立,并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平等一员的背景下由联合国制订的。《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大历史功绩,就是开创了维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世界历程,唤起了世界人民对人权理想的追求。《宣言》序言宣称:“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在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在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尽管它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但它对战后的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了积极的作用。此后,世界各国把《世界人权宣言》发表的那一天(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将包含这一天在内的一个星期定为“人权周”。
我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主张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自1981年起,又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并一直连任该委员会成员。我国政府一向肯定《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原则,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并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迄今已加入了十余个国际人权公约。我国政府代表已分别于1997年、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际法实践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签署该公约并不等于加入该公约,只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正式向联合国提交批准书以后,该公约才对我国生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缔约国对国际公约与本国法律不一致的条款,有权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保留和声明。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中国保障公民享受人权的基本原则。此外,宪法还在第二章里专门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如: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等。
我国的人权状况虽然还不尽如人意,曾发生过种种曲折,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并正在努力改善。由于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很少;再加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没有做到依法治国,造成了人们对人权的无知、漠视和误解,甚至连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也知之不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学习有关人权的基本知识,纠正在人权问题上的种种错误观念,牢固地树立起人权意识——念念不忘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孜孜以求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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